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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星新闻:13岁学生邀同学踢球摔伤致残 ,家长索赔19万余元被驳回

2025-09-13 16:14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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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红星新闻报道 ,贵州清镇市某小学生在与同学踢球时摔伤致九级伤残 ,其家长向同学、学校索赔19万余元遭到了法院的驳回。

据介绍 ,郭某系清镇市某小学高年级学生。某天下学后 ,郭某邀约14岁的同学李某在学校足球场踢足球。踢球时 ,李某带球进攻 ,郭某迎面防守后摔倒受伤。受伤后 ,郭某被家长带至医院治疗 ,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。后经鉴定 ,郭某因外伤致右腓骨下端、内踝及前踝骨折 ,被评定为九级伤残。

郭某家长认为 ,李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对郭某的人身损害担卖力任 ,故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及其监护人、学校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贴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安慰金、交通费、鉴定费合计19万余元。

对此 ,李某家长认为 ,是郭某与李某相约去踢球 ,受伤是在踢球历程中正常攻防行动导致的 ,郭某属于自担危害 ,李某方不应担负侵权责任。学校则认为 ,郭某系下学后与李某相约踢足球受伤 ,所涉足球运动系学生自发组织 ,学校已尽到教育、治理职责 ,对意外的爆发不保存过错 ,不应担负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 ,郭某与李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,可是对事物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,能够在一定水平上理解自己行为的结果。李某的行为不保存侵害郭某身体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,不属于侵权行为。因李某不保存过错 ,李某及其监护人不担负赔偿责任。郭某与李某踢足球是在下学后自发组织的运动 ,且郭某未能举证证明学校保存违反相应执法、规则以及未尽到教育、治理职责的情况 ,故郭某要求学校担负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执法依据。

据此 ,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目前 ,该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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